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工作,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费减免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刻苦,生活简朴;
(四)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本学年交齐了应交纳的学杂费并已注册学籍。
第二条学费减免的对象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父母双残且丧失劳动能力;
(四)对于个别家庭突发事故或生活极其困难且表现突出者,各系需召开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认真研究,写出说明,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与其他获得减免的学生一起上报。
第三条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申请减免理由,同时提供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系评审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
(三)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全面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减免比例并分四个等级(100%、80%、60%、40%)统一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时间安排:每年10月—11月进行申报、认定、评审;
(五)减免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学费减免: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生活中不简朴及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
(三)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四)不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由于本人的责任造成被盗等突发性事件而产生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者;
(六)对于已享受学院学费减免待遇又违反了学院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管理。
(二)本条例由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