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 1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建设和谐校园。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经济资助和生活保障体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成才。
第二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系(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落实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工作措施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元化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体系,完善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成长和成才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具体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具体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4000元/年不等,具体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与办理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执行,具体操作按《太原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学生诚信和信息档案,指导贷款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此工作中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自立自强教育,同时学院鼓励各系(部)拓展勤工助学渠道,提高勤工助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在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先注册后交费的制度。此项工作由各系(部)依据学生家庭所在地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严格掌握,在学院统一办理。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院将为其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公益劳动、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费减免和社会资助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具体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资助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积极争取企业、个人等社会资助,资助名额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学院应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为契机,通过奖励优秀,树立典型,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五条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资助工作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确保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到资助体系当中来。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