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一)为健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院成立“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
(二)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考核及教育
(一)各系(部)对贷款学生贷款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上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二)各系(部)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较强的信誉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各系(部)要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确保贷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贷款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二)学院将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贷款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阐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恶意不履行合同还款将引起的严重后果,同时树立良好的典型,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当定期与银行和学院联系,并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四)贷款毕业生离校后不履行贷款合同按时还款者,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其违约行为。
第四条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一)各系(部)需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并做好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二)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变更、退学、开除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各系(部)主管学生贷款工作的负责人要根据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五条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的手续及跟踪管理
(一)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能办理毕业手续。银行应派专人主动上门服务为贷款学生讲明还贷有关事宜。
(二)各系(部)在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应对其进行诚信教育。
(三)贷款毕业生未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院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