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院“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宗旨,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特设立“太原工业学院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爱心基金设立的宗旨
汇聚爱心,传递关爱;扶危救急,扶难助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爱心,立德树人。
第二条 爱心基金的设立
“爱心基金”实行专户专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爱心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太原工业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太工爱心基金管理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团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成 员:各系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
二、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心办”), “爱心办”设在学生处,作为爱心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助学办公室主任兼任。“爱心办”负责学院爱心基金的募集、管理、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捐助人,捐助单位、企业(团队)及受助人的档案。基金账户设在院财务处。
三、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院的监督。
四、学院审计处有权利对爱心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五、学院“爱心办”定期在校园网公示捐赠人,捐助单位、企业(团队)名单。
六、各系(部)要认真审核本系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对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其进行救助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对擅自挪用、侵占救助资金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举报制度。一旦发现“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来源
一、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助;
二、学院全体师生爱心捐助;
三、学院各部门爱心捐助;
四、校友、校企合作单位的爱心捐助;
五、学院创业团队的爱心捐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
一、困难学生救助
1.救助对象: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的在校生。
2.救助方式和标准:由系(部)上报材料,经“爱心办”审核确认后,报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救助支付救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罹患重大疾病(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参照平安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且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已参保在校生,当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0000元的,可享受学院爱心基金大病医疗救助。
2.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学生所在系(部)上报材料,“爱心办”审核后,报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认。每人累计最高10000元。对于患特殊重大疾病学生,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校外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伤害、人为自残等发生的费用。
(2)在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3)申请救助学生日常有明显高消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被学院警告、处分等情况不给予救助。
4、对于特殊危急情况,可以先行救助,后期完善手续。
三、说明事项
1、同一人(学生)可享受多项救助。
2、太工爱心基金目前只针对在校生,不针对毕业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条 爱心基金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工业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2),经系(部)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爱心办”。
二、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由“爱心办”将救助金拨付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并由本人确认签字。
第七条 附 则
一、如本办法与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二、学院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院“爱心办”备案。
三、本办法由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太原工业学院爱心基金申请表》
附件2:申请太原工业学院爱心基金所需材料。
五、爱心捐款账户:
单位名称:太原工业学院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迎新街支行
账号:0502121909024914976
行号:102161000244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