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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09:3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和“助困、育人、爱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要求,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相关部门来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四)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 其它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勤工助学岗应立足学校现有资源,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设立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有毒有害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劳动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我院勤工助学分为有偿型岗位和无偿型岗位。

有偿型岗位为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的针对我院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提供有偿劳动的助学岗位,其工作内容应适合学生从事,且设立岗位工作内容不得与学生干部工作相重叠,工作量饱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单位、各系等;

(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活动;

(三)其他适合学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无偿型岗位为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的针对我院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志愿为学校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学生而设立的助学岗位,岗位工作内容应适合学生从事,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使之成为我院学生锻炼能力、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一)无偿型岗位为在读全日制学生志愿为学校的建设提供志愿服务的助学岗位,鼓励、倡导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它奖助学金等无偿资助的学生参与,同时欢迎有志于实践社会、回报校园的学生参与。

(二)无偿型岗位为志愿服务形式,学校将不予发放工资,岗位全校公开,学生自愿申报。

第八条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部(处)资助办公室提交《太原工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批准,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每年12月份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第九条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四章 申请原则及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安排;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认真学习《太原工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四)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二)受到学业警告者;

(三)有严重铺张浪费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本人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以及学生工作部(处)同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养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太原工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资助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30个小时为满勤,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学生每月薪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在每月中旬,固定岗位由用工单位报送《太原工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及下一月的《太原工业学院勤工助学部门工作安排表》,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报送《太原工业学院临时勤工助学用工考核表》,在用工结束后一周内报送。由资助办公室考核后,报酬由校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重岗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