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院发〔2017〕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及《太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立德树人、教育为主、构建和谐校园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原则
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严治校的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院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学院调查处理,提供学院未掌握的其它违纪事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出具审查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同时取消下列资格:
(一)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持械打人,参与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或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继续寻衅滋事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明信函、成绩单及其他证明证书等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物品、信件、包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非法或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等业务宣传、推介、代理或者私自利用学生身份证办理非法或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抢夺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围观赌博或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5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财物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第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打闹、喧哗、起哄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摔酒瓶、砸东西、烧东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相关物品及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根据《太原工业学院考试规定》认定为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太原工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的旷课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违反《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属于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窃取他人信息,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查阅、存储、传播反动或淫秽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本款未列举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各条,情节严重触犯刑事法律者,除接受学院相应处理外,一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涉及到其它系或其它部门的,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组成联合调查组直接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和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各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五)违纪学生所在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适用处分条款,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和处分建议,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六)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七)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所在系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给予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分管领导批准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校报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系或部门研究作出的处理建议;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