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5:30    作者:     点击: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太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请假原因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及学院、系部组织的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在寒暑假假期期满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型

  (一)事假: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问清事由从严掌握。

  (二)病假: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除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含校医室)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

  (三)事假、病假期间,计假天数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院规定的假日。

第三条 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必须有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假条需先经班主任批准,然后按照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并告知班主任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班主任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准假权限

  (一)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两周(含两周)以内者,征得家长同意后,由系领导批准;

  (四)请假两周以上四周(含四周)以内者,征得家长同意,在班主任、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书记同意签字后,由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并上报分管院领导;

  (五)一学期内拟请假四周或累计请假四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六)拟申请续假者,一学期内总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四周,且累计请假天数并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

  (七)考试期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按《太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八)学生在校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上报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批准。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领队教师需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班;

  (九)严禁班主任将批假权交给学生干部;

  (十)严禁超权限批假。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四)请假期满后不销假者;

  (五)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六)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者;

  (七)擅自离校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请假者;

  (八)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效证明经院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九)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由学生工作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