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9月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等级 |
标准(元/学年) |
比例 |
一等奖学金 |
1500 |
同年级、专业班级数*2 |
二等奖学金 |
800 |
同年级、专业班级数*3 |
三等奖学金 |
400 |
同年级、专业班级数*4 |
第六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审学年专业素质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30%,且无不及格课程记录;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评定达到合格以上;
(五)评审学年、评审时段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在处分期内。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下发评审通知;
(二)各系根据各年级专业班级数分配评审名额,并统一安排部署本系评审工作。
(三)辅导员依据评选条件,按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评审名额评审一、二、三等奖学金,并将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报系学生工作领导组。
(四)各系审核各年级专业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各系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评审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有异议的推荐人选,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评审资格,缺额不再增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附则
(一)各系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本系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严格按照学院要求组织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及时处理并上报各系在评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接受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度,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由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调查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理。各级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出的奖学金和证书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需要,不能用来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一经查实,学院将收回奖学金,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学生奖学金进行克扣。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