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班集体和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加强班级管理,培养健康向上的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二条 学校对班集体和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奖状、奖章、证书、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条 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1、有一个政治素质过硬、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投入到位的班主任;有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威信较高的班委会。
2、班主任、班干部能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旨在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的教育活动,能出色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良好班风;有严谨求实、刻苦勤勉、奋发向上、互相帮助的良好学风。班级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留降级学生。
4、班级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班级建设和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安全事故发生;学生能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本学年无违纪现象。
5、积极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成绩突出,富有特色;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并且班级所有学生宿舍全部达标。
6、全班同学在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积极参加“阳光体育”活动。(申报省级先进班集体要求:98%以上的学生能够在校园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考核工作运转良好,班级中无不达标学生,60%以上取得评优资格。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情操高尚,热爱集体,
文明守纪,学期综合素质评比在80分以上。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专研,学习成绩优秀,各学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不能有不及格门次。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坚持上好早操、体育课,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干部”在达到“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在学生会、共青团和学生社团中发挥骨干作用,各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2、上一学期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校内校外教育活动,工作大胆创新,具有一定影响力。
3、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0小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是为了表彰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树立先进典型和榜样,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奋发成才。“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的称号。
符合“三好条件”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在年级前10%以内或专业成绩特别突出。
3、在专业学习、学生工作、科技学术、文艺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80分以上。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也是为了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生工作、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树立先进典型和榜样,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全面成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干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在年级前10%以内或专业成绩特别突出。 3、在学生工作、专业学习、科技学术、文艺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
突出成绩和贡献,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80分以上。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0小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思想积极向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凡受过学校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者不得评选)。
2、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在校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在校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评选)。
3、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相当荣誉称号;
4、毕业当年具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5、本科生必须通过英语四级;
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班级总数的33%。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数量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6%。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如下:
1、班级申报:以班委会的名义,向所在系提前申报参选学院“先进班集体”,并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班级工作思路、目标、计划和工作成果,要求客观合理,实事求是。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2、召开系级“先进班集体”评审会,由申报班级班主任及主要学生干部,进行班级情况介绍答辩,结合平时督察情况评出系级“先进班集体”。各系参考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从系级“先进班集体”中择优推选院级“先进班集体”,在系级评选期间,学院要对参评班级进行抽查或检查。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定,报院领导审批。
4、院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奖项向班委会提出申请;
2、班级初评:班主任和班委成员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评选标准提出候选人名单,召开班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评选,同意票数在2/3以上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系级评选:各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各班提交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开展评选,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院级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对系级结果进行审核,院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定,报院领导审批。
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期评定一次。
5、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从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产生。
6、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4月份完成,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八条 一名同学同时具备多种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种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项评选表彰工作要切实实行四个公开,即:名额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民主评选制度,候选人(集体)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评选程序,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候选人(集体)必须经集体讨论确定。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第二十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均应填报登记表(或事迹材料),有关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将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适当数量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享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应当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励的取消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决定可与有关处分决定一并公布,也可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太原工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