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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0:04    作者:     点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 245号文《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银发[2001] 86号转发通知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特制定太原工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方式

(一)对象为被学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二)方式为无担保贷款(信用贷款)。

第二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学院贫困生资格。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两名见证人。

(六)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七)能严格遵守国家、学院及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八)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后联系方式。

(九)符合贷款银行的其它规定。

第三条贷款的项目及金额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项目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之和(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生学费贷款最高金额:学生所在学院本专业收取的学费

学生生活费贷款最高金额:学生所在学院收取的住宿费+学生平均基本生活费(一般为150元/生·月)。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学生办提出贷款申请,并领取《太原工业学院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学生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并将审批表和贷款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系学生办。

(三)系学生办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在审核合格的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然后统一将审批表交学生工作部(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四)学生工作部(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并报送财务处助学贷款信贷办公室。

(五)财务处助学贷款信贷办公室将所有材料分类统一汇总上报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六)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送经办贷款银行。

(七)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协议书。

(八)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将当年核准的贷款学生名单和金额结果通知学院。

第五条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

(一)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审批后直接划拨入借款人所在学院指定账户,再由学院助学贷款信贷办公室将学费贷款直接冲交学费,将生活费贷款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贷款人主动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如需毕业后陆续还贷,借款人应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院通报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及地址,并商讨还贷方式;贷款回收办法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及用途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延期由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二)贷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只支付利息的50%,毕业后支付全额利息。

(四)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支出。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停发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

(三)中途退学、辍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

(五)不按计划偿还本息。

(六)在贷款期间出国、留学。

第八条信息管理

(一)学院经办银行妥善管理一切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卡,并将个人信息装入本人档案。

(三)经办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开助学金贷款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例由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解释。

(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