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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09:40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18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小组组成,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和资助工作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本单位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各系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十条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二)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因家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的;

(四)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收入不能完全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二)单亲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三)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较低,或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造成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五)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等;

(二)单亲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兄弟姐妹资助,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资助,没有或基本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四)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五)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八)其他超出学生消费水平的行为。

第四章认定要求和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要求:

(一)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每年4月开始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三)各系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各系编制《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

第十五条认定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启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失实,应做出调整。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各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各系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