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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09:32    作者:     点击:

太工院发〔201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 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专款专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太原工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学年4000元/人,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学年3000元/人,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学年2000元/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无弄虚作假行为;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原工学学院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班级推荐。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所在系部审批。

第十条系部评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本系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各系(部)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停发:

(一)有铺张浪费或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四)不刻苦学习,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五)受到休学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

第十五条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公益劳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妥善处理评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