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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8-11-13 08:37     (点击: )

太工院发〔2018〕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与自我提高,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循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中途转专业学习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当学期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期的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年级专业为考核单位,以学期为考核周期开展。每学期出具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核结论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XX学年XX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报告》(附件1)和《太原工业学院XX学年XX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附件2)。学年结束后综合两学期的分数出具学生学年素质综合测评考核结论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XX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附件3)。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为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专业理论素质、实践与创新素质三个方面。

第二章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测评

第六条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总分100分,测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与身心素质两个方面。

第七条各系根据思想道德素质与身心素质考核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第八条思想道德素质总分60分,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和文明素养四个方面,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1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此项不得分。

(二)学习态度(总分15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开阔视野,思想活跃,求真务实,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15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4.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9分,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扣15分。

(四)文明素养(总分1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身心素质总分40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二)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院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三)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四)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五)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条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为:

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测评得分=思想道德素质得分+身心素质得分

第三章专业理论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总分100分,考查除公选课之外的课程和环节。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换算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具体换算关系是:1绩点为60分,往上每0.1绩点为1分,5绩点为100分。

其中,课程成绩为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本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旷考计0分,考试违规计0分,缓考按缓考后成绩计算,补考按补考前成绩计算,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包括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六个模块。“实践实习”模块是指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的经历,参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志愿公益”模块是指学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及获奖表现。“创新创业”模块是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表现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文体活动”模块是指学生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工作履历”模块是指学生参与校内党团学等组织的任职履历。“技能特长”模块是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三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总分100分,具体分为基础分(总分60分)和获奖加分(上限40分)两部分。

第十四条各系以实践与创新素质六个模块为基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基础分项目明细。基础分项目应至少涵盖实践与创新素质的三个模块,且必须涵盖创新创业模块。学生需按各系规定参加相应数量的基础分项目,方可获得基础分。

第十五条获奖加分标准:

(一)实践实习模块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3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6分。

(二)志愿公益模块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被评为院、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3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加6分。

(三)创新创业模块

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得院、市级奖励加6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加12分。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期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所有参与人均加分。

2.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

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获得院、市级奖励加6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加12分。

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2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8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6分。如属于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参与人均加分。

3.专业学术论文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校刊加4分,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加6分,核心期刊加12分。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所有作者均加分。

(2)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四)文体活动模块

1.体育活动

参加体育活动,获得院、市级奖励加3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加9分。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记录者另加3分。

(2)在同一学期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2.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获得院、市级奖励加3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加9分。

说明:在同一学期中参加两个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3.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

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作品,按报刊或杂志级别加分:院、市级加1分,省级及以上加4分。作品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所有作者均加分。

(五)工作履历模块

担任校内党团学等组织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现实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班级、系予以加分,加分上限为4分。

(六)技能特长模块

技能特长模块通过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来展示,加分标准为:

CET4考试合格者当学期加4分;CET6考试合格者当学期加5分(不跨级累加)。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当学期加4分。取得其他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加5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通过二级当学期加3分;通过三级当学期加4分;通过四级当学期加5分。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评比活动的级别和职业资格证书类别由学生所在系和学院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五章成绩计算方法及说明

第十七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思想道德与身心素质测评得分×0.2+专业理论素质测评得分×0.7+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得分×0.1

第十八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按实际得分全部达到及格(每项满分的60%为及格)以上,方可获得奖学金与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逐条制定本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对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专业理论素质测评)、第四章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模块)、第四章第十三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分值)、第四章第十五条(获奖加分标准)、第五章(成绩计算方法及说明)等内容,各系原则上不宜从宽或从严,相关内容可直接引用本办法。各系实施细则必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思想道德和身心素质测评时,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小结,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班委会具体负责测评成绩计算。测评结果汇总后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上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专业理论素质测评由教学秘书负责核实,签字后报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三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上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并完成。各项测评结果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系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应用

第二十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专业填表系内存档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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